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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2023年上海7月份展会排期表
- 7月5日至8日:上海国际新能源装备展。
- 7月5日至8日:2023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
- 7月5日至7日:2023CFIE中国食材展。
- 7月12日至14日:2023WEPACK世界包装工业博览会。
- 7月19日至22日:中国国际金属成形展览会。
- 7月21日至23日:2023哗哩哗哩上海国际数字娱乐动漫文化博览会。
- 7月26日至28日:SIA上海国际智能工厂展。
- 7月26日至28日:2023亚洲门窗遮阳展。
- 7月5日至7日:2023上海国际先进轨道交通技术展览会。
- 7月5日至7日:中国国际智慧城市安全与 *** 安全博览会。
- 7月5日至7日:上海快递服务业会议暨展览会。
- 7月5日至8日:2023第五届上海国际BNB工业展览会。
- 7月5日至8日:上海国际汽车制造技术与材料展览会/上海国际装配与搬运技术展览会/新能源汽车设计与制造技术世界。
- 7月12日至14日:中国国际压铸大会暨展览会。
- 7月13日至15日:上海国际礼品及促销产品博览会。
- 7月20日至22日:中国日用百货交易会。
- 7月28日至31日:中国数字娱乐博览会暨会议。
- 7月6日至8日:2023人工智能博览会。
- 7月12日至14日:应急救援-第十五届上海国际消防保安技术设备展览会。
- 7月13日至16日:第十八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CCG EXPO2023)。
- 7月19日至21日:2023集装箱多式联运亚洲展。
- 7月26日至28日: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染料纺织化学品展览会。
- 7月29日至31日:2023上海国际智能遮阳与建筑节能展览会。
- 7月31日至8月2日:第十九届上海国际供热技术展览会。
- 7月21日至23日:2023年第2届园林景观新场景新材料展览会。
- 7月7日至9日:上海潮流玩具暨手办模型展览会。
- 7月11日至13日:2023上海第二十一届海外置业移民留学展览会。
- 7月28日至31日:2023第二十届上海国际茶业交易博览会。
二、在中国近代史上,有哪些著名的人物曾经去过法国留学
钱钟书(1910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19日),江苏无锡人,原名仰先,字哲良,后改名钟书,字默存,号槐聚,曾用笔名中书君,中国现代作家、文学研究家,与饶宗颐并称为“南饶北钱”。
潘玉良(1895—1977年),中国著名女画家、雕塑家。1921年考得官费赴法留学,先后进了里昂中法大学和国立美专,与徐悲鸿同学,1923年又进入巴黎国立美术学院。
潘玉良的作品陈列于罗马美术展览会,曾获意大利 *** 美术奖金。1929年,潘玉良归国后,曾任上海美专及上海艺大西洋画系主任,后任中央大学艺术系教授。
傅雷(1908年4月7日-1966年9月3日),字怒安,号怒庵,生于原江苏省南汇县下沙乡(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中国翻译家、作家、教育家、美术评论家,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的重要缔造者之一。
*** (1904年8月22日-1997年2月19日),原名邓先圣,学名邓希贤,四川广安人。早年赴欧洲勤工俭学,归国后,他全身心地投入党领导的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革命斗争。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先后担任党和军队的许多重要领导职务。
周恩来(1898年3月5日-1976年1月8日),原籍浙江绍兴,1898年3月5日生于江苏淮安。1921年加入中国 *** ,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人民 *** 主要创建人之一。
三、上海企业出国参展的 *** 补贴有么怎么申请有官方网站么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3、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4、附件: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
5、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 *** 外事办公室:
6、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7、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8、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9、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10、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11、五、修订后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实行。(92)财外字第1100号文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12、附件: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3、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简称出国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14、之一条出国人员的服装,应以整洁、朴素、大方为原则。国家对出国人员的制装(包括衣箱、风雨衣及零星装备)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15、(一)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之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补助1100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补助900元;其他人员补助700元。
16、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17、出国人员在国外工作时间连续超过半年(包括同一个周年内多次出国在国外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200元,三周年以内只可享受一次。
18、(二)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制装费标准的,调回国内不满一周年又临时出国者,按本人应领的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其后再有临时出国任务时,按本条(一)的 *** 计算。调回国内满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国制装补助费标准全额发给。
19、(三)已享受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补助费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之一周年内又有援外和留学等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内有上述出国任务时,在其应领的制装费总额中,分别少发250元、200元、150元。
20、(四)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费由其工资所在单位发给。无工资收入的人员,由组团单位发给。
21、临时借调的翻译人员制装补助费,如所在单位负担确有困难或者临时出国任务与其所在单位工作无关的,可由组团单位发给。
22、第二条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23、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它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4、第三条出国人员的旅费,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必须乘坐专机、专列的以外,其他出国人员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轮、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25、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26、第四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27、(一)各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可实行按时间分段计算包干的办法。境外出差时间在60天(含60天)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伙食包干标准发给个人;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伙食费按“包干标准”的80%发给个人。
28、1.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9、2.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如有对方宴请、招待用餐的,应从伙食费包干标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标准的40%扣减。
30、3.对方以实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也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对方以现金形式提供伙食费的,按规定标准包干,多退少补。
31、(二)不宜或不愿意实行伙食费包干的代表团、组,可按附表规定的伙食费按实报销标准凭原始单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32、(三)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出国人员的公杂费应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33、(四)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情况办理:党和国家领导人可按实际住宿费据实报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预算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34、(五)由对方提供公杂费、住宿费用的出国团、组,所提供的费用低于预算标准的由公家补足,超过预算标准的部分应上缴,回国后均在预算标准内据实报销。
35、第五条出国团、组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4号文件《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其宴请标准以就餐人数计算,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预算标准掌握。
36、第六条出国团、组在出国前,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以预付。
37、出国团、组在国外,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用汇指标。
38、出国团、组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单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凡违反规定者律不予报销。
39、第七条出国团、组对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机票和住宿费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应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对方付给的劳务性收入(不含专门做为盈利行为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个人付出的劳动量酌情给予个人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40、第八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规定执行。边境地区如有频繁的出国任务者,由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之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41、第九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42、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43、参考资料:《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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