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上海市产假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上海市产假2024年新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上海市产假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上海市劳动法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1、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2、产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之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4、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第三、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6、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7、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8、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9、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10、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11、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4、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5、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上海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和晚育假是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之一个孩子为晚育。
5、98天产假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确解释:“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晚育假。”这也意味着,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已婚妇女生育之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而对于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女职工,则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上海,女职工年满24周岁,之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晚育假30天。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的外来从业妇女,如果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
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综合保险按照住院医疗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上海产假多少天
1、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之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3、第二、难产假,破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四、上海市产假多少天2023新规定出台
1、产假是指在职职工在分娩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对在职职工的保障,是重视女性身心健康的体现。增加产假的新政策也是为了让女性在生育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以保证有足够的产后恢复期。
2、女职工法定产假不少于14周,即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不满四个月的,享受15天产假;
流产满四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
3、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首困的,98天增加15天。晚婚晚育的,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
4、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产假天数也发生了变化。从之前的98天到128-158天。对于生活在广东、甘肃、黑龙江、海南和河南省的母亲来说,产假将近6个月,母亲甚至可以休一年。
5、产前假期工资的80%。怀孕7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工作许可,可以休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请假的部分情况,由单位批准请假,工资按当年职工实际月工资标准的80%发放。
6、根据该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为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产假一般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产假一般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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