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上海住建委证书查询官网)

牵着乌龟去散步 广角镜 11 0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上海市建设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上海住建委证书查询官网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2、(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3、(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4、(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5、(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上海住建委证书查询官网)-第1张图片-

7、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8、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9、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12、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13、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 *** 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14、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17、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18、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19、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

3、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5、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6、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7、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8、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9、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10、(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11、(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1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第六条(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13、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14、(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衔接进行协调;

15、(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16、本条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7、(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18、(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19、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之一款规定的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20、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2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22、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3、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4、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程作业。第十条(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25、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6、(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7、(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8、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第九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 *** ;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十一条(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上海市建设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上海住建委证书查询官网、上海市建设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标签: 证书查询 上海市 建委 上海 建设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