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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挂牌48宗,竞买资金不得来自非地产业务
9月13日,上海市发布第二批集中供地公告,合计挂牌48宗地块,总出让面积251.59万平方米。
其中,普通居住用地25宗,出让面积163.15万平方米;征收安置房地块14宗,出让面积68.64万平方米;租赁住房7宗,出让面积15.12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地块2宗,出让面积4.68万平方米。
上海市更新了土地竞买规则,申请人需要遵守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并签署理性竞价承诺书;竞买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且不得是来源于非地产业务的资金,竞买主体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主体不得改变投资比例,有房企人士称,此举避免了“围标”。
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将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对商品住宅用地实行限价竞价,合理设定地块起始价格、中止价和更高报价。本批次更高报价一般限定为起始价的110%,申请人需要签署理性竞价承诺书。
具体竞价方式由原举牌竞价调整为“举牌竞价一次书面报价”。即先进行举牌竞价,举牌竞价未达到中止价的,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举牌竞价达到中止价时,交易转入一次书面报价。一次书面报价不得超过更高报价,并以最接近一次书面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上海土地市场方面介绍,新的竞价规则将价高者得调整为限地价下的相对价高者得,是上海市“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的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了房地产调控“一城一策”工作,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申请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不得撤回。若地块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后,已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未在出让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的,该投标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后,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导致本地块最终不成交的,则已获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买资金:必须自有,不得来源于非地产业务
上海根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对竞买主体的交易资金(即购地资金)来源进行明确的限定。竞买主体的交易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缴付土地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竞买主体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此外,上海市要求,竞买主体申报的用于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与其他已公告未成交地块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也不得与其他已成交地块竞得人、中标人所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
出让文件显示,竞买人在挂牌期间及现场竞价时的报价均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否则报价无效。竞买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均须通过签订《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方式,由监管银行封存并实施监管,确保在监管期限内自有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否则视为竞买主体提供虚假文件。
购地主体不得改变投资比例:避免“围标”
上海市规定,成交后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须在提交申请时注明。
有多位参与过上海土地竞买的房企人士表示,此举防止了“围标”,更考验房企的资金实力,也让房企们更加理性。
有房企人士表示,此前全国各地的土地竞买中多有“围标”发生,有时是在土地竞拍前,有意参与土地竞买的房企会达成约定,在某个合适的价格之下,大家不再进行竞价,由一家房企出面竞得地块,即摘牌,此后,企业有过约定的房企再入股项目公司。
另一种“围标”方式则是,土地竞买过程中,价格到了一定高位,房企们为降低土地价格,获取更好的利润,会与仍在举牌竞价的房企进行商谈,不再加价,大家合作开发。上述房企人士称。
另有熟悉土地竞买的房企人士介绍,“围标”也未必都是好事,也有房企因此吃亏的。该人士介绍,在土地市场过热时,有房企在竞买时约定合作开发某一块地,以降低竞拍的价格,但事后,有些企业可能会冷静下来,认为地价过高,而放弃合作开发,负责摘牌的房企只能独自消化高价地。
独立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两家以上的(含两家)多家联合申请人,在联合申请时应当注明各方的投资比例。成交后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其投资主体和比例应与申请时一致,并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
上海首批集中供地平均溢价率5.46%
6月25日,上海首批集中供地收官,55宗涉宅地块共收获出让金约852亿元。其中,31宗涉及普通商品住宅的经营性地块成交总金额约773.8亿元,平均溢价率5.46%,楼板均价19649元/平方米。
出让文件显示,上述31宗地块合计出让面积191.82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393.82万平方米。其中,位于五个新城的地块规划建筑面积约273万平方米,占总规划建设面积的70%。
整体看,31宗涉及普通商品住宅的经营性地块中,20宗地进入一次性报价环节,位于崇明区陈家镇的一宗住宅用地的溢价率突破10%。
“上海创新了竞拍方式,更高溢价也就10%,保证了利润,间接保证了品质;因为采取积分制,筛选了一部分房企,一定程度上看,大型房企更谨慎”,有参与上海土地竞买的房企人士表示。克而瑞表示,上海首批集中供地设置了合理的中止价、更高报价,更高报价仅比出让底价高出10%左右,且并未采用竞配建等方式,在“稳地价、控房价”预期下,既一定程度保证产品品质,也为开发商保留了盈利空间。
二、上海新版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市场
据上海市 *** 网站5月9日消息,4月28日,上海发布《上海市人民 *** 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布2008年2月市 *** 印发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新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出了六个方面的修改,其中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纳入了上海土地入市交易范围内。
《管理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需要在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
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则,《管理办法》显示,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此外,《管理办法》新增诚信管理条款。未来,上海将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六项,优化目的依据,增加土地交易原则条款;调整土地交易入市范围、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种类和各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新增诚信管理条款;补充完善相应法律责任;删除交易服务费用收取条款;其他修订内容。
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消息,《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为,2008年围绕优化上海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4号)。
《管理办法》是上海市建立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重要法律依据。十多年来该办法规范了交易行为,促进了土地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底到期,经清理评估原《管理办法》仍有适用的必要性,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结合市场交易管理实际,开展修订。
1、优化目的依据,增加土地交易原则条款
为落实上海市委、市 *** 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要求,提升城明确上海市土地交易活动目的之一为“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
为强化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活动,不断优化土地交易市场环境,在第二条定义和原则中增加内容,明确“本市土地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2、调整土地交易入市范围、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种类和各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原第八条)作“三保留三新增两删除”修改。
保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和“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进行交易的”三项交易活动。
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交易”和“合同约定进行交易”三项交易活动。
删除“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 *** ”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 ”两项交易活动,可纳入“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交易”及“合同约定进行交易”范畴执行。
同时,对应土地交易入市范围的修改,相应调整第八条有关公开土地交易信息种类和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规则。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出台,对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之一款公职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责任追究调整完善。
除公职人员外,进一步在第十六条“法律责任”第二款、第三款中增设土地交易中介服务单位定义和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调整优化第十四条的投诉举报途径。
在目前土地交易市场不存在交易服务收费的情况下,删除原第十五条交易服务费用条款。
根据机构称谓、相关法律法规表述等调整,调整相应表述,如将“土地使用权”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登记”改为“不动产登记”、将“租赁”修改为“出租”等。
上海市人民 *** 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 *** ,市 *** 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8年2月市 *** 印发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 *** 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职责)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 *** 、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工作守则和监督办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场及相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七)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上海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规则,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请用地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用地申请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规则,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或协议出让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应当在土地市场网公示交易结果。
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交易规则)
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一)涉及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以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合同和 *** 监管协议,并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交易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
经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 *** 合同,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设立投诉检举渠道,并对外公示投诉检举途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及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关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则、保密协议等规定行为的,市或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依据相关服务约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银行、公证处、评标专家、主持人、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三、上海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丨全文
1、上海市人民 *** 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办法》指出,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3、各区人民 *** ,市 *** 各委、办、局:
4、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5、2008年2月市 *** 印发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6、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高质量利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7、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 *** 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8、本市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土地交易市场环境。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10、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11、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12、第四条(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的职责)
13、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4、(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 *** 、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15、(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16、(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17、(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18、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工作守则和监督办法等在土地交易市场及相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20、第七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21、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22、(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23、(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
24、(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25、(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26、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7、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28、(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29、(二)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30、(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31、(四)合同约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32、(五)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33、(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34、(七)其他需要发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35、前款第(一)至第(七)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上海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36、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37、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规则,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38、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并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9、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40、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请用地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用地申请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规则,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或协议出让信息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应当在土地市场网公示交易结果。
41、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42、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
43、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出租交易规则,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44、第十二条(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交易规则)
45、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 ***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46、(一)涉及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以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47、(二)除工业、研发总部类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48、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合同和 *** 监管协议,并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9、第十三条(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交易规则)
50、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
51、经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 *** 合同,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5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设立投诉检举渠道,并对外公示投诉检举途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内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
53、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按照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的动态信用状况,通过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推进土地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55、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及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关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则、保密协议等规定行为的,市或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应当依据相关服务约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银行、公证处、评标专家、主持人、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5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59、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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