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时间?开庭前多久能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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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追加被告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2. 追加被告在什么时间前提出
  3. 申请追加被告的时间
  4. 民事诉讼追加被告多长时间开庭
  5. 追加被告的时间规定

一、追加被告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1、追加被告的时间规定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4、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5、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6、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二、追加被告在什么时间前提出

1、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对于提出申请的期限,目前相关程序法律规定中没有明文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在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前都可提出申请。但实践中,当庭审结束后或法庭辩论已经结束后再提出的,会给法院审理过程以及双方都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开支,更难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在最初选择诉讼方案时,原告一方就要充分审查证据,结合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尽可能一次性的列明所有被告,起诉后发现有遗漏的,尽早提出。

4、综上所述是小编对追加被告在什么时间前提出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6、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追加被告的时间?开庭前多久能追加被告-第1张图片-

7、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8、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9、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0、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11、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12、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14、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三、申请追加被告的时间

1、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加被告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四、民事诉讼追加被告多长时间开庭

民事诉讼追加被告多长时间开庭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一、民事诉讼追加被告多长时间开庭?

一、民事诉讼追加被告多长时间开庭?

在诉讼过程中追加被告的,法庭应当延期审理,择期再次开庭,具体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如果是开庭前提出追加申请的,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核,对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有必要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受理,会延期开庭;对只有书面申请书,而没有相关证据和事实证明有必要追加当事人的,或者属于滥用追加权利,恶意追加的,必然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诉讼成本的浪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追加。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 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追加被告是会影响到案件的走向或者是判决的,法院应受理并且延期开庭,反之则否,将按照正常的开庭时间开庭。对于法院在开庭审理上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如果是作为诉讼案件的原告就要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才能知道相应的安排是什么。

五、追加被告的时间规定

1、法律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应不予准许。但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应不在此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3、追加股东为被告的依据是《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4、该法律条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之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7、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8、《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10、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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