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荣誉市民 荣誉市民是什么意思-生活-

上海市荣誉市民 荣誉市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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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上海市荣誉市民的一些知识点,和荣誉市民是什么意思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荣誉市民享受什么待遇
  2. 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
  3. 上海唐氏家族的历史是什么
  4. 上海市侨商会的商会简介
  5. 上海市荣誉市民享受什么待遇
  6. 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一、荣誉市民享受什么待遇

1、日前,市 *** 发布的通知,明确凡被授予三明市“荣誉市民”的市外人士,在明期间持个人有效证件可享受11项优惠待遇,以鼓励和褒奖对本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

2、这11项特殊待遇包括: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市城镇落户,其共同居住的亲属也可随迁落户;子女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与本地市民同等待遇;在三明辖区医疗机构就诊,在各医疗机构可开通绿色通道;应邀参加我市举办的公益慈善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可由有关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分别授予(或聘任)为荣誉顾问、荣誉校长、荣誉院长、荣誉所长、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并可参加相应的活动;根据全市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有序组织“荣誉市民”参加我市职工疗休养;免费开放三明全部A级旅游景区(不含景区公交、游船、竹排、缆车等费用);免费办理公交乘车卡服务,为其访明调查、报道提供便利、实惠、安全的出行保障;乘坐三明机场始发航班享受出港专属值机、行李优先、安检优先、提前预留座位、头等舱休息室等服务;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境证件、治安行政审批业务和涉及交通、纳税、住房等相关业务时,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在明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3、在中国,为促进城市对外交往,鼓励国内外友好人士支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有许多城市都有授予外籍人士、华侨及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荣誉市民”的做法。而且一般都有相当严格的程序,有的地方甚至出台专门的荣誉市民授予办法。荣誉市民对象,一般都是为城市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国际交流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

4、综上所述,建议大家做合法公民,努力做荣誉公民,荣誉公民的待遇非常好,不止对自己有好处,对子女的好处也是很好的。

5、法律依据: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 *** 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对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二、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

1、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

之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科技馆捐赠,规范上海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 *** 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ci-ence

(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之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科技馆捐赠,规范上海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 *** 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ci-ence

(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科技馆捐赠,规范上海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 *** 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ci-ence

(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二条(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 *** 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ci-ence

(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5、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 *** 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ci-ence

(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6、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ci-ence

(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7、(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8、(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9、(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0、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2、第九条(对捐赠的奖励)

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3、对捐赠人,可以按贡献大小给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捐赠墙上镌刻姓名作为纪念等待遇。

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4、授予捐赠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5、其他捐赠奖励办法,由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参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动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6、第十条(事先征求意见)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7、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8、第十一条(优惠措施)

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对向科技馆捐赠,符合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向科技馆捐赠,按照有关所得税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1、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2、第十二条(对中介人的奖励)

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3、对协助科技馆捐赠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4、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

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5、第十三条(捐赠财产的管理)

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6、科技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则,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7、以资金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由银行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8、以实物形式捐赠的,科技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9、科技馆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0、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1、第十四条(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2、科技馆每年度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3、捐赠人有权向科技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科技馆应当如实答复。

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4、科技馆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5、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6、科技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7、第十六条(对受赠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8、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9、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上海唐氏家族的历史是什么

1、开发“泡泡纱”行销全国的唐君远

唐君远(1901―1992),名增源,字君远,江苏无锡人。无锡、上海协新毛纺厂创办人,爱国实业家,为中国纺织业尤其是精毛纺工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上海市荣誉市民 荣誉市民是什么意思-第1张图片-

唐君远长子唐翔千,1974年,与陆增镛、陆增棋兄弟合作,成立“亚非纺织集团”,在毛里求斯开办亚非毛纺织有限公司及针织厂。唐翔千被誉为香港纺织界办厂最多最全的“全能冠军”,是当之无愧的“纺织大王”。

为了促进与港澳间多层次交往,他还担任了香港沪港经济发展协会的首任会长,名誉会长,多次组织港澳工商界知名人士与上海市领导交流有关上海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及沪港合作事宜。

并为上海工商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发展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被上海市 ***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四、上海市侨商会的商会简介

1、上海市侨商会成立于2003年12月28日,经过十年多历程,目前有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巴西、新加坡、菲律宾、日本、香港、澳门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逾1000名会员,其中不少是成功企业家和海外著名侨领,有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奖获得者,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等。上海市侨商会在杨浦、奉贤、普陀、长宁、虹口、闸北、金山、宝山、嘉定、黄浦、青浦、松江、闵行、浦东新区、徐汇、崇明等区(县)相继成立了上海市侨商会区(县)分会。

2、上海市侨商会在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太平绅士、世茂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会长为首的理事会带领下,依靠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本着“诚信、团结、创新、共赢”的宗旨,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 *** 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实现创新发展、产业转型,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侨商会致力于成为沟通企业与 *** 联系的桥梁,推动企业合作与进步的纽带,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帮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依靠。

3、上海市侨商会始终得到国务院侨办等 *** 部门、上海市各级领导部门和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热情关心、支持、帮助和充分肯定,在上海市 *** 侨办领导下,先后多次荣获上海市统战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先进社会团体等光荣称号。在第三届理事会的领导下,上海市侨商会努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会组织,为上海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4、地址:上海市华山路370号静安宾馆主楼8楼8805-8807

五、上海市荣誉市民享受什么待遇

1、法律分析:获得由上海市市长签署的《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2、法律依据: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 *** 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对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六、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1、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的,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2、(一)在推进与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中,或者在建立和发展与本市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二)在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和资源保护,引进外资、技术和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三)在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和重要的科学研究、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积极向本市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成绩卓著的。二、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区县人民 *** 和市人民 *** 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申报,经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人民 *** 同意后,由市人民 ***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三、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上印有“为表彰×××对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上海市人民 *** 提议,经上海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证书由市长签署。四、颁发证书仪式由市人民 *** 举行。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负责。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上海市荣誉市民和荣誉市民是什么意思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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