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上海户口子女随迁政策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上海户口子女随迁政策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上海落户孩子多大可以随迁
非上海户口的子女可以通过随迁方式落户上海,今天吴老师和大家分享子女随迁落户对子女年龄方面的规定。
1.居转户子女随迁政策原文规定如下:
根据沪人社规〔2020】1号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
16周岁以下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信息。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成婚的配偶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
如果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果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
如果申请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3.上海人才引进子女随迁规定如下: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及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下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
如果是引进人才收养子女随迁的,按市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根据文件规定,随迁子女的一般的年龄界限为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在16周岁之前随迁是比较简单的,只要家长符合落户条件,孩子就能一起随迁,而且材料准备也比较简单。
但是一旦小孩超过16周岁,就超出了子女随迁落户上海的年龄范围,在16周岁之后的子女想要随迁落户上海,就需要满足关于学籍的要求(具有上海普通高中学籍),同时还要提供学籍信息证明。而且这个学籍必须必须在上海普通高中就读,如果就读的是中专、技校、职校、国际高中或是外地的普通高中都是不能申请随迁的,其实也早早的就淘汰了一些人员。
二、子女在上海落户,父母可以随迁吗
子女在上海落户,父母是否可以随迁具体如下:
1、父母原户籍不在上海,不能随迁。随迁的户口只能是结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户籍不能跟随迁入上海;
2、父母原是上海户籍,因工作在外地落户,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回沪投靠子女、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法律规定,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回沪落户:
(1)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有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b、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c、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2)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申请;
b、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c、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父母投靠上海市子女户口所需手续如下: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4、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综上所述,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三、新上海人父母户口随迁 享受政策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2、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3、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综上所述,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