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2017年全面营改增时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全国营改增时间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2017哪些营改增
1、在2017年,我国实施了营改增政策,即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2、营改增是指将以前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3、在2017年,我国的营改增政策继续深化,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在服务业领域,如建筑、房地产、金融等行业的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实现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这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也促进了这些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企业的投资和创新;另一方面,它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营改增也促进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5、总的来说,2017年的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税收制度效率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2017营改增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
2、(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80人,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
3、(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4、(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6、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7、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8、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三、财税2016 36号是营改增最新政策吗
1、不是。不仅有部分条款失效,还有许多补丁文件
2、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已有部分条款失效。
3、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之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4、财税[2016]25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8、财税[2016]47号关于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9、财税[2016]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财税[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12、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13、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4、财税[2016]8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18、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9、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1、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3、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24、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四、税率变化时间节点
之一阶段 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增值税税率基本保持平稳运行阶段。
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历过多次修订,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前暂且不去考究。从1993第134号国务院令到2008年第538号国务院令,尽管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期间增值税税率一直比较稳定。主要维持了17%、13%和零税率三档基本税率。其中,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其他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行为及应税劳务均为17%的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阶段 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9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增值税税率开始发生变化阶段。
1、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联合印发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依据财税[2013]37号文,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进一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4、2013年至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5、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6、自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至此,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36号文成为营改增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完成。
这期间税率的主要变动表现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三阶段 2017年7月1日至今,增值税税率的不断减并和下调阶段
1、2017年4月28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原适用13%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1%。
2、为巩固营改增前期税制成果,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上述税率变动以国务院发布条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至此,营业税正式结束了其历史使命。
3、2018年4月4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4、2019年3月20日,国家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时至今日,增值税税率一直保持了稳定,没有再发生变化。从以上对增值税变动进程的梳理和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税负总体趋势是由繁化简,由重变轻。但这种频繁的变动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也带来了不小麻烦,相信在以后一个相当长的阶段会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关于2017年全面营改增时间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