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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上海公租房6年后怎么办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4〕71号)提出“住房累积满6年的家庭(单身人士),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入住资格。但如果在满足轮候家庭(单身人士)的配租后仍有剩余,则可以申请。”
上海公租房情况一:关于超过租赁总年限的处理
1、承租或居住使用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累计满6年的家庭(单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资格。
2、该家庭(单身人士)仍要求租住,且租住的项目在满足轮候家庭(单身人士)配租需要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项目运营机构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可按市场租金向其出租。
3、市场租金由项目运营机构自主确定,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间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单身人士)要求租住该套住房的,经项目运营机构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时退出住房。
4、购买期房的家庭(单身人士)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过渡性居住期,过渡性居住期和原租赁年限累计计算超过6年的,对超过6年部分的租金按市场租金计收,市场租金由项目运营机构自主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之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 *** 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更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更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更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二、上海怎么找房东直租的房子
1、找房东直接租房。可以通过朋友或熟人的介绍直接找房东租房。这样会感觉方便、放心,而且也省了中介费用。
2、可以通过小区的保安人员找房东直接租房。如果你确定在此小区内租房,那么你可以向小区的保安人员询问,此小区是不是有要出租房子等等一些问题,你可以把你的要求向小区的保安述说一下,让他帮忙给你操下心。
3、通过 *** 直接找房东直接租房,可以利用现在互联网的优势,在各个租房的网站上去寻找,不过首先要确定好自己想要租房的地理位置。
4、发布求租信息找房东直接租房,发布求租信息的地方很多,以及社区论坛,比如上海贴吧之类的。这样很可能那些房东看到你的信息会给你打 *** ,但也有可能引来一大批中介 *** 。
5、逛社区论坛找房东直接租房,但凡大一点的社区都会有专门的社区论坛。找到自己的意向社区,然后进入论坛里找一找有没有租房信息。如果有的话,将这些信息记录下来,然后联系房东,但这会有一个问题,你不知道对方是房东还是中介。
租房物业费依据 *** 指导价以及产权面积计算,且租房子的物业费要依据租赁合同而定:
1、如果房屋租赁合同里什么也没说,租房物业费就由出租人来交。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
3、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 *** 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付物业费,就应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上海公租房能一直住下去吗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可以长期住。
2、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5、(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6、(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7、(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8、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9、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0、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11、 ***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12、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13、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14、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5、(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16、(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17、(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8、(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9、(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0、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22、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3、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4、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5、市、县级人民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26、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7、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8、(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9、(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0、(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1、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32、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3、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3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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