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律生效时间,以及判决书生效日期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
1.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2.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3.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4.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5.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二、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
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不作规定,何时实施何时生效、由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至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与法律颁布的时间相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但所规定的生效时间晚于法律颁布的时间,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该法颁布的时间是1989年4月4日。
3、法律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该法按惯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4、法律颁布之后先试行一段时间,通过试行发现法律的缺陷或不足,以便立法机关进行补充修改,再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公布实施,在试行期间,试行法律同正式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法律终止生效时间,法律规范终止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亦称“法律的失效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与新法律的名称和涉及的问题相重叠的旧法律失去效力。这种情况,一般都在新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如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某一法律制定时即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或者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如果期限届满,或者特定的条件已不存在,该项法律便自然终止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九八五年发行国库券条例》只在1985年内生效,1985年以后该条例自然终止生效。有的法律,由于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3、相应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定、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或某些条款,从宣布之日起或从该项决议、命令所规定的时间起,原有法律或原条款即停止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6年宣布1986年以前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359件自行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五十五条民事诉讼中,更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之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之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根据《民事诉讼法》之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之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之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之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民商事仲裁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民商事仲裁中,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中,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仲裁中,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主要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因此既是一般的合同,更是特殊的劳动合同,所以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对此,司法者采取了合同效力或劳动合同效力论的观点。
如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5号)第十一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节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均有,不过以无效力论为多,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 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四、法律生效时间分几种
法律的生效时间分三种,具体如下: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生效情况有;有自己签名的双方协议;多人指认证实;有 *** 录音或者视频录像;指纹和DNA。这都是可以成为法律的依据。所谓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更高位阶的法。在中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关于法律生效时间,判决书生效日期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