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上海流产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海小月子几天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上海市最新劳动法女职工不满3个月流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1、不满3个月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同时享受3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2、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3、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流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4、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5、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一付。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8、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9、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1、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3、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4、流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15、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
16、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
17、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18、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9、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1、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2、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
23、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之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24、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25、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
26、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
27、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8、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9、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30、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
31、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
32、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
33、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二、上海规定流产假休几天
1、上海最新规定流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以怀孕是否满4个月划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上海规定流产假休几天 上海流产产假多少天
1、上海最新规定流产假是15天或者42天,以怀孕是否满4个月划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上海流产假期多少天
1、上海女性工作人员流产假期为14天,其中7天为带薪假期,另外7天为无薪假期。
2、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产假。不过,如果女性因为流产需要休息,则需要申请流产假。上海市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因流产需要休息的,流产假期应当为14天,其中前7天为带薪假期,其余7天为无薪假期。值得注意的是,流产假期只能在医院证明的流产日期之后开始休假,并且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流产手术证明、休假证明等相关材料。此外,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除了产假和流产假外,还可以享受一次婚假、陪产假、哺乳假等,具体的假期天数和薪资待遇要根据规定和个人情况而定。
3、如果我因流产需要休假,公司可以不批准我的流产假申请吗?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因婚育原因需要请假的,公司应当批准并给予相应的假期和薪资待遇。如果公司拒绝批准流产假申请,则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等合法 *** 途径。
4、保障女性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上海规定的流产假期及相关假期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女性在职场的身体健康和应有的权益。如果女性员工需要请假,公司不得拒绝,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五、上海流产的产假是几天
1、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综上所述,根据上海市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普遍二孩政策时间是2016年1月1日。自当天之后,在上海生活的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还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生育二孩不用再办理准生证,省去了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的时间。生育二孩的女方,也可以享受到产假,上海市规定产假最长为128天。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六、上海产假工资规定流产假的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可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上海产假工资规定流产假的工资计算。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流产假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上海小月子几天假、上海流产假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