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急?应急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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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2.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3.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应急保障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3)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2、(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4、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5、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6、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8、第五十三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9、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10、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11、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12、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13、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14、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5、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 *** 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1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

17、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18、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0、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21、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2、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2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24、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县人民 *** 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25、第六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26、(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 *** 负责调查,市人民 ***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27、(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 *** 负责调查,区、县人民 ***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28、市人民 *** 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县人民 *** 负责调查的事故。

29、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1、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33、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4、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35、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36、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第六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8、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之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9、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41、(二)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42、(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43、(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44、(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45、第七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6、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7、第七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48、(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49、(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更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50、(三)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 *** 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51、(四)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52、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气象、防汛、防震减灾、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 *** 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4、(一)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

5、(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命令、决定;

6、(三)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7、(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设立的由本级人民 *** 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 ***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和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 *** 办公厅(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8、市和区、县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9、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 *** 的要求,明确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六条市人民 *** 设立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受理本市突发事件的报警,组织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第七条本市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公民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10、法人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在所在地人民 *** 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和救护救助等活动。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 的决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动员居(村)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人民 *** 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2、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活动。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 *** 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统一、准确、及时地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

13、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信息。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15、各级人民 *** 及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加强与驻地中国人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等机制。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十条市人民 *** 组织制定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6、区、县人民 *** 及其部门,乡、镇人民 *** 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7、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备案、公开、演练、评估、修订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18、(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19、(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20、(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21、(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22、(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23、(六)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单位。

三、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应急保障

1、市 ***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防台防汛、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 *** 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县 *** 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上海应急?应急通信-第1张图片-

3、驻沪各部队和武警上海总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5、全市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 *** 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 *** 审批。

6、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市应急办会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区县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8、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区县 *** 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9、市卫生局、区县 *** 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区县 *** 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10、市建设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1、市公安局、武警上海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12、区县 *** 和相关部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13、 ***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14、市信息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广影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 *** 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15、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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