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海审判公开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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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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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有几个中级法院
  2. 人民法院等级怎么分的
  3. 更高法答复高院的批复应在哪里查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
  5. 上海市有几家人民法院
  6.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地址

一、上海有几个中级法院

上海目前一共有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下辖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松江、奉贤、金山等7个行政区域。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个行政区域。

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是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础上加挂牌子设立的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之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之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之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之一审民事案件:

3、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之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等级怎么分的

1、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更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3、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4、(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5、(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6、(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8、第十六条更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9、(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之一审案件;

10、(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11、(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12、(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13、(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14、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5、(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之一审案件;

16、(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之一审案件;

17、(三)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之一审案件;

18、(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19、(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20、(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21、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22、(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之一审案件;

23、(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之一审案件;

24、(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之一审案件;

25、(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26、(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27、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之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三、更高法答复高院的批复应在哪里查

我也是今天刚刚找到的,特此分享:

更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

你院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就“开发商未建成房产时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于建筑工程价款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受偿问题”形成两种意见。多数人认为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少数人认为债权应当平等保护,购房者享有的购房款请求权不应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因该问题涉及到《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批复》)的理解和适用,你院向我院提交(2014)鲁执三他字第9号、第10号两个报告进行请示。因两个报告请示的系同一法律问题,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一、《批复》之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上述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

二、基于《批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对于《批复》第二条“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三、综合考虑《批复》的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多种因素,我院认为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更符合《批复》的精神,处理结果更为妥当。我院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

四、请你院依照《批复》的规定与精神,以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同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房屋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优先保护问题,你院应当在兼顾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等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避免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

2.与执行程序相比,破产程序能更好地清理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批复》关于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也应予以适用,请你院考虑可否引导相关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处理。

3.如相关案件债务人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在房屋买受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实现其优先受偿。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应注意确保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程序性救济。

你院请示问题涉及到相关案件中大量房屋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山东省委、省 *** 一直予以密切关注。你院要紧紧依靠山东省委的领导,积极争取山东省 *** 的支持,坚持司法为民,严格把握法律规定与政策精神,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预案,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切实防止出现社会性 *** ,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之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5年4月30日,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之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16个区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其管辖的之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之一审案件;更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审判的之一审案件;对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及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五、上海市有几家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5年4月30日,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之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16个区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其管辖的之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之一审案件;更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审判的之一审案件。

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是1995年7月1日在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一建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座落在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下辖浦东法院、徐汇法院、闵行法院、长宁法院、松江法院、奉贤法院、金山法院等7个基层法院。

1995年,上海老中院撤一建二,由此诞生了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十余年来,“一中人”始终前行在法治路上: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抓好执法办案之一要务,结案40余万件,35件案件入选《更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件案件入选更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法院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内设机构20个。全院现有人员502人,本科以上学历495人,占总人数的98.6%,其中博士11人,硕士268人,占总人数的55.6%。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于1982年5月1日,2012年7月1日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脱离原铁路企业管理模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实行上海市地方管理,由上海市委领导,受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上海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成立,坐落在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上海海事法院主要受理海上、通海水域与船舶、运输、港口、船员有关的海商合同纠纷和海事侵权纠纷。上海海事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模式,管辖地域为江苏及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周边海域)和长江水道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

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地址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上海市的更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涉及全市的各类重大、复杂案件。其地址位于徐汇区襄阳南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2、作为上海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通过其专业的审判团队和严谨的司法程序,为上海的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和上海审判公开网查询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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