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第三人算不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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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的知识,包括第三人算不算被告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何时申请参加诉讼
  3.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或(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在诉状中直接列第三人,这一做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终进行决定。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第三人算不算被告-第1张图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何时申请参加诉讼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并提出独立的方请求,从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所谓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独立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有独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之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贵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吗?

不可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文书生效之后,基于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适格申请人的第三人针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变所针对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或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非常事后救济程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之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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