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落户上海条件,上海户口有什么条件-学知识-

海归落户上海条件,上海户口有什么条件

牵着乌龟去散步 学知识 11 0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海归落户上海条件的一些知识点,和上海户口有什么条件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海归在上海落户需要哪些条件
  2. 海归上海落户条件
  3. 8类海归不能落户上海

一、海归在上海落户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之一大股东(不含股份 *** 、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

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二、海归上海落户条件

1.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留学生,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 *** 去上海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2.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院校的留学生,取消社保缴费基数要求, *** 去上海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海外留学生落户上海更高学历至少是本科学历及以上,根据留学生学历的不同,对留学生回国后的国外学习时间的差别也很大。

国外博士:国外学习至少满一年(360天),联合培养可以180天

国外硕士:还是国外至少待满半年(180天)

外国本科:要呆满两年(720天)。【旧政策原先只要求1年360天即可】

进修、访问学者:还是呆满1年(360天)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更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更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更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之一款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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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本条之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之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三、8类海归不能落户上海

8类海归不能落户上海:一是在国外获得专科学历的无法获得上海户籍;二是在国外留学时间不足一年的不能落户;三是留学回国后先在别的省市就业,而不是直接来上海工作的不能落户。

四是海归来上海没有找到新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期限不足一年的不能落户上海;五是留学回国人员子女超过16周岁的不能落户上海。

六是留学回国人员的父母户口不能随迁上海;七是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于随迁范围,不能落户上海;八是留学回国人员想把户口落在亲戚家的,不是直系亲属的,不能办理落户。

直接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生可以直接落户:

(1)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全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的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4)在五个新城和自贸区新片区就业的上海市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积分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符合要求的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积分满72分即可申请落户。

留学生在回国两年内来本市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其有效期在三个月及以上(若有试用期,须在试用期后申报)。

同时,最少需要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且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保情况合理对应,年龄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且无犯罪记录可申请留学生落户。

持有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缴纳社保满7年且持证期间依法缴纳个税;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 *** 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符合引进落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高技能人才、市场化创新人才以及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与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投靠配偶: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且本人年满35岁。

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主要针对支内(支援内地建设)、知青儿女、孙辈落户。

老人投靠本市子女:主要解决之前因支内、知青外迁的老人返沪问题,要求老人达到退休年龄。

针对符合要求的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

关于海归落户上海条件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标签: 上海 条件 户口 落户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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