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西宁图书馆开放时间,城中区图书馆几点开放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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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宁市图书馆开放时间
西宁市图书馆新馆开放时间:周二至周日9:00-17:00,周一全天闭馆(节假日除周一外照常开馆)。西宁市图书馆新馆具体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11-3号。
注意事项:1、入馆须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无法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的读者请凭借身份信息(身份证或社保卡)在二楼入口处登记,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入馆。
2、入馆读者须衣着整齐,言行举止文明。
3、保持馆内安静,请勿喧哗、吵闹、扎堆、聚集。
4、保持馆内整洁卫生。谢绝携带任何食品(水果、饮品、零食)。
5、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携带宠物及危险品入馆。
6、爱惜馆内图书资料及公共设施,勿涂抹、撕毁、私藏、偷盗书刊,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二、青海省图书馆开放时间
1、开馆时间 9:00-17:30,闭馆时间:周一全天
2、青海省图书馆始建于1935年,现新馆坐落在古城西宁的西端,简洁明快的主体建筑群与西边雄浑朴茂的虎台遗址形成现代与古典、文化与艺术之间的和谐回旋。该馆以她的规模、气势、氛围和感觉,将图书馆本身应具有的文化风范和精神、气质充分地表现了出来,成为古城西宁一道灿烂的风景。
3、青海省图书馆历经3次建馆,目前,馆舍总面积已达到24000平方米,馆内现有藏书120多万册,古籍1万部13万册。
4、其中,古籍善本673部10125册,馆藏珍贵字画1000多种,1900多轴,馆藏数字资源总量达150TB,实现年接待读者达50万人次以上,馆舍开放面积达到19000㎡占到总面积的80%以上。同时,积极发挥社会教育职能,年举办各类讲座、论坛、培训、展览等活动200场次以上。
5、近年来,青海省图书馆在省委、省 *** 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在文化部、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三大工程,实现了全省各级图书馆软、硬件全面提档升级,公共图书馆服务上台阶。
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海省图书馆
三、西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全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西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2、之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5、(一)直管公厕,是指由 *** 投资或者以 *** 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6、(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7、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8、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9、区人民 *** 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10、(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11、(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12、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13、第七条市、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4、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规划。
15、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市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16、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17、(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18、(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19、(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20、第十条城市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21、(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区人民 *** 、园区管委会负责;
22、(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23、(三)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24、(四)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25、(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26、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27、第十二条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实现公厕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城市公厕。
28、城市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29、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30、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市公厕的建设。
31、第十四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32、第十五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3、(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34、(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35、(三)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36、(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37、(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38、(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39、(九)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0、第十六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市公厕的正常使用。
41、第十七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42、第十八条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43、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收费的社会公厕免费开放的,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44、第十九条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45、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市公厕,不得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46、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47、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48、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49、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 *** 、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
50、第二十三条新建城市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51、在城市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52、第二十四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53、(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54、(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55、(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6、(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57、第二十五条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58、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59、第二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60、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61、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公厕建设或者改建责任的,设立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土厕、旱厕、简厕等公厕的,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2、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3、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4、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一款规定,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5、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厕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6、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城市公厕标识和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67、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8、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69、(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元,更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
70、(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1、(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72、(四)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3、(五)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4、第三十七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第三十八条大通、湟中、湟源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6、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 9月15日起施行。
四、西宁图书馆五一休息吗
休息。西宁市图书馆新馆开放时间是周二至周日9:00-17:00,周一全天闭馆(节假日除周一外照常开馆)。西宁市图书馆成立于1979年12月,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27号,是国家主办的公益性公共图书馆,是全市文献典藏、文献检索、文献研究、文献集散和文化休闲娱乐中心。
五、青海民族大学的图书馆和学术资源怎么样
1、青海民族大学位于中国青海省的省会西宁市,是一所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学生的高等学府。作为这样一所特色鲜明的大学,其图书馆和学术资源在支持教学和研究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下是对青海民族大学图书馆和学术资源的概述:
2、青海民族大学的图书馆通常拥有现代化的建筑设计,提供宽敞舒适的阅读和学习环境。图书馆内设有多个阅览室、自习室和研究室,以及电子阅览区,供学生和教师使用。图书馆的开放时间较长,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3、图书馆的藏书资源丰富,包括各类纸质图书、期刊、报纸以及电子书。由于学校的民族特色,图书馆特别注重收藏有关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历史、艺术和语言的资料。此外,图书馆还收藏有关于青海本地文化和自然资源的资料,这些都是研究地方历史文化不可或缺的资源。
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青海民族大学图书馆也积极建设数字资源库。学生和教师可以通过校园 *** 访问各种在线数据库、电子期刊和电子书籍。这些资源覆盖了广泛的学科领域,为学术研究和学习提供了便利。
5、除了图书馆的资源外,青海民族大学还可能拥有其他学术资源,如专业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学术期刊。这些资源为学生和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学术交流提供了平台。学校可能还会定期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和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学者分享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动态。
6、图书馆的工作人员通常接受过专业培训,能够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学生和教师找到所需的资料。图书馆还可能提供文献检索、资料复印和借阅等服务。对于研究生和教师的学术研究,图书馆可能会提供专门的支持,如文献检索培训、论文写作指导等。
7、综上所述,青海民族大学的图书馆和学术资源在支持教学和研究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可能在某些方面与国内顶尖大学相比存在差距,但考虑到学校的地理位置和民族特色,其图书馆和学术资源已经能够满足大部分学生和教师的需求。随着未来投入的增加和技术的进步,青海民族大学的图书馆和学术资源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