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自然人包含了哪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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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自然人包含了哪三类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2.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
  3. 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顺序
  4.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5.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记载时间为准

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

1、《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4、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有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父母亲姓名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证明是记载出生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出生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5、死亡证明,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书。主要包括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等情形

6、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7、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户籍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

8、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9、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0、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1、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3、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 人 *** 或者经其法定 *** 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4、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 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5、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三、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顺序

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医院证明,是指婴儿出生时,医院所出具的出生证明。这份证明上会详细记录婴儿的出生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身体状况等信息。由于这是最直接、最原始的证明材料,因此其证明力也是更大的。在法律上,医院证明被视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之一顺序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医院记录丢失或出生时未办理出生证明等,就可能需要依赖户籍证明来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户籍证明是由我国公安机关出具的,用于记录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明文件。在户籍证明上,也会有关于个人出生时间的记录。

如果既没有医院证明,也没有户籍证明,那么就需要依靠其他相关证明来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这些证明可能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族谱、出生登记等。虽然这些证明的证明力相对较低,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参考。

关于自然人出生标准我国采用的学说

在我国,关于自然人出生标准的问题采用的是生命体征说。生命体征说主张,只有当一个生命体具有了特定的生命体征,如心率、呼吸、体温、脉搏、血压、瞳孔和意识等,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

生命体征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生命体征是生命活动存在的标志。在众多的生命体征中,呼吸只是其中的一个,而独立呼吸则是生物个体在自然状态下自我调节和控制的呼吸过程。其次,生命体征说作为出生标准,更有利于保护自然人民的民事权益。

在过去,独立呼吸说被视为出生标准,即只有当一个新生儿能够自主呼吸,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然而,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许多无法自主呼吸的新生儿,在借助科技手段和医疗设备,以及辅助器具进行呼吸,并具有生命体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被视为活体。

因此,采用生命体征说作为出生标准,更有利于保护自然人民的权利。许多重症新生儿在脱离母体后,虽然不能独立呼吸,但由于具有生命体征,按照医界普遍采用的新生儿评分 *** ,仍被视为活体。这样,他们就仍有可能通过抢救存活。

四、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1、《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5、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 人 *** 或者经其法定 *** 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自然人包含了哪三类-第1张图片-

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记载时间为准

在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中: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有无出生和死亡证明的分别:

自然人在其出生和死亡后,应当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出生和死亡证明书,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会在证明书上标注清楚。

自然人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户籍登记一般指户口簿,有效身份登记主要指身份证,军人没有身份证而使用军官证、军人证。

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时间,则以之作为自然人出生或死亡的真实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个时间决定了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以及是否能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因而必须有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证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

本条阐述的是证据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共包括三层含义:

1、可以证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首要绝对证据是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

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目前使用的是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全国已经联网。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1988年4月2日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之一条和1990年12月5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的之一条均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相对于之前更高法院的两个意见,民法总则对于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规则做了完全相反的规定。《民法典》的规定既符合人之常情,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个新生儿出生,之一个获知准确信息的应该是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此时,整个家庭都沉浸在新生命降临带来的巨大喜悦当中,不会及时地去给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户籍登记也在情理之中。虽然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之一款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孩子一出生就立即申报户口的。另外,民法通则及更高法院的两个意见均出台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很多新生儿并没有在相关医疗机构出生,更谈不上出生医学证明。在广大农村,很多孩子都由当地接生婆接生,直到要上学的年龄,才想起给孩子上户口;也直到上户口的时候,才去回忆孩子到底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所以,基于当时的具体情况,民法通则及更高法院的两个意见关于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就规定了户籍证明为首要证据,这也是无奈之举。但是,这样的做的恶果就是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公民户籍登记的出生时间与实际出生时间不符的情况,给国家人口统计和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

相对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出具分不同的情况。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来证明死亡的事实。民法总则确立了死亡证明为自然人死亡的首要绝对证据原则,填补了民法通则及更高法院的两个意见关于公民死亡认定的立法空白。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2、在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其次绝对证据就是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

可以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唯一适用的前提就是没有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因此,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是排在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之后的。这里的户籍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所记载的内容,当然包括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籍贯、父母信息等等。这里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是指可以认定自然人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记载,如医院就诊登记信息、申报社会保障时所记载的信息、入托入学入伍时登记的信息等等。

3、有其他可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该证据则可以成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相对证据即推定认可的证据。

推定证据是相对证据,本身不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其要发挥证据的证明力则需要以其他条件成就为前提。同时,司法实践中,若要启动对推定认可的相对证据的认定,则需要举证人充分举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可以被采信的理由,这个举证责任要分配清楚。

在结合我国实际,以之前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基础所制定的条款,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其年龄,判断其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的承担年龄,确定其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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