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牵着乌龟去散步 广角镜 13 0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上海高院开庭的问题,以及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网上开庭和在法院开庭有什么不同
  2. 上海人在东京的幕后 ***
  3. 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一、网上开庭和在法院开庭有什么不同

1、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拥有潜伏期长、传染性强等特点。防控新冠疫情的有效手段是限制人员的流动。限制人员流动更大的问题是会导致原来需当面处理的事情变为不可能,比如开庭。但是社会要运转,工作要开展,于是在线作业的需求、优势和重要性就陡然增加了。

2、就诉讼方式本身而言,实际上在线诉讼、在线庭审并不是本次疫情期间才产生。事实上,2018年之前就已经有法院在个案中采取在线庭审的方式审理案件。2018年9月,更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颁布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疫情防控凸显了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的优势。近期,更高院、部分省法院及地市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网上庭审”的规则。

3、经检索,除更高法院原有的法庭规则、庭审直播规则、庭审录音录像规则、民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外,从疫情发生至2020年2月19日,更高院、山东高院、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常州中院、无锡中院、南通中院、营口中院及新疆哈密伊州区法院等相继出台了“在线庭审”的规则。

4、“在线庭审”的适用前提——当事人同意

5、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更高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是六大试点内容之一。更高院为此颁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繁简分流改革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6、更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在线诉讼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要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从我们检索的规定看,均要求取得当事人事先同意。

7、近期出台的“在线庭审”规则也体现了当事人同意是“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

8、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方同意但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更高法院在繁简分流改革办法中规定试点法院在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近作出的《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中也采用了这一办法。我们认为这种方式避免了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而导致“在线庭审”无法进行的困难,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9、在具备“网上庭审”的条件时,我们建议律师积极拥抱变化,与法院一道提高诉讼效率。但如存在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则不适合“线上庭审”,建议选择线下庭审。

10、另外,我们发现几个地 *** 院在规则中规定,“对违反法庭纪律训诫无效的,通过软件强制其退出连线,若庭审中原告方被强制退出连线,按撤诉处理;被告被强制退出的,按缺席处理”。对于某些法院前述强制退出连线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之内容,因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其合法性有商榷空间。我们认为这固然有特殊时期强化庭审秩序的考虑,但缺少上位法支持,也不符合更高法院“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作为建议,我们认为律师应事先评估相关法院案件适用的当地“网上庭审”规则及准备出庭的客户状况,在必要时选择线下庭审的方式。

11、结合“网上庭审”的特点,我们提出如下六个建议。

12、提前熟悉庭审平台,掌握证据上传和质证 *** 。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庭审系统并不统一,如“云间网上庭审系统”“上海法院微开庭”等。各系统的操作要求和 *** 不同。务必提前熟悉庭审平台,掌握证据上传和质证 *** 。

13、提前了解操作要求,准备客户身份证明原件。更高人民法院的在线诉讼通知要求,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山东高院、上海高院均规定,个人当事人的,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由其委托诉讼 *** 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这在线下庭审中是没有的。因此,我们建议提前与法庭沟通操作要求,准备客户身份证明原件。

14、不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尽管开庭场所不在法院了,但是根据规则,未经允许仍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律师应模范遵守法庭纪律,不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

15、如有证人作证,应仔细沟通。“网上庭审”时,如有证人作证,应确保其不得旁听,否则证人被污染将失去作证资格。此外,还应专门向法院了解规则。如南通中院规定证人不得与当事人于同一场所参加网上庭审。这种情况下,就要提前准备,协助证人掌握庭审所需要的技术条件。

16、保持手机静音,但不要关机。“网上庭审”时,可能存在 *** 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断线,按照规则,应暂时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 *** 连线,待 *** 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这时手机畅通就十分必要,否则断线后联系不上,可能构成擅自退出连线。部分法院直接规定了擅自退线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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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议律师事务所设置开庭室。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 *** 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近期的庭审录像,有一部分是“在线庭审”。通过观看这些录像,我们发现了参加庭审时有待改进的地方,比如回音、摄像头角度不佳、背景混乱、着装不整洁等等。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应结合“网上庭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场所环境、维护律师执业形象。庭审时,律师使用的场所应体现专业性,确保肃静、整洁,且保持庭审中无干扰。有条件的,事务所可将独立、可锁、隔音效果较好房间设置为开庭室,室内设计时考虑光线、摄像头、收音、背景等因素,庭审时在门口放置“正在开庭”的提示牌。

18、互联网技术及应用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连接全世界、提高效率的不二选择。互联网技术同法律的结合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发展趋势,中国互联网技术在法院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已经有相当的发展。诚然,对于诉讼而言,在线庭审程序同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尚有某些技术上的困难,比如,在线庭审程序中如何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识别并发表质证意见、通过在线庭审获知的证据信息是否足以对其真实性作出同线下庭审同等的识别水平等问题,不一而足。本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在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探索健全电子诉讼的相关规则。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或许能 *** 中国互联网技术同诉讼程序的深度融合,使得“法庭”这个古老传统之地作出改变,使“在线庭审”更早常态化。果如此,则中国的营商环境会更上一层楼。

二、上海人在东京的幕后 ***

1、小说《上海人在东京》在日遭盗版

2、起因是2001年8月,樊祥达在沪闲逛书市时,在一家书店发现了一本日文版的《上海人在东京》。该书的版权页上表明他是原著的作者,而译者、发行者却是日本人神畸龙志和日本东方书店株式会社,该书已两次印刷发行,定价1800日元。樊祥达被惹恼了,他买下这本书后随即在沪提起诉讼,要求该盗版书的日本出版商日本东方书店株式会社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在中、日两国有关传媒上刊登致歉启事。

3、市二中院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翻译方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赔偿人民币5万元的同时,在两国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4、《上海人在东京》著作权案硝烟散尽

5、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改编权引发的经过一审、二审,耗时达五年之久的著作权案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被告庭下和解。1996年,张弘、富敏将纪实小说《上海人在东京》改编、摄制成同名25集电视连续剧。1996年2月,小说作者樊祥达多次在上海及外省市的多家报纸刊登“对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的不同看法”、“失败的精品”等长篇文章,从人物形象、情节到主题思想对《上海人在东京》剧进行全盘否认,并以侵犯其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为由把编剧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及一家日本公司告上法庭。

6、被告之一的张弘和富敏说:1992年8月,上海电视台与原告签订了买断小说改编权的合同,内容规定为给原告一台四通电脑打字机,每集打上根据原告同名小说改编,拍摄期间随团去日本一次。1993年底,由于资金没到位,戏仍然开拍不了,原告提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要续合同,否则要收回版权,1994年1月与他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再支付人民币25000元(含税)延长改编权,上海电视台全部履行了以上的承诺。

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樊祥达与被告“电视台”签订的许可改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电视台”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在取得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的改编后,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派其工作人员张弘、富敏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其行为并无不当”。电视台“及张弘、富敏的上述改编权利均属合法取得,同样应受法律保护”。1998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8、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1998月8月12日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9月4日,上海高院开庭审理该案,原、被告双方围绕究竟是篡改还是改编展开进一步的辩论。庭审后,高院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几个月后,原告提出无条件撤诉。2001年11月27日,上海高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该起耗时达五年之久的著作权案终于落幕

三、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1、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意味着该法院已经受理了你的案件,但并不一定代表一定会开庭审理。法院会首先受理案件,并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庭审。

2、在初审期间,法院可能会对案件进行评估,考虑各方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庭审来解决争议或明确案件事实,那么就会安排庭审。

3、然而,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进入庭审阶段。一些案件可能在初审时被判决,而无需庭审。此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或达成协议也可能导致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

4、最终,是否会开庭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定。如果你对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可能的庭审日期有疑虑,建议与你的律师联系,他们可以为你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并协助你应对法律程序。

OK,关于上海高院开庭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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